省级行政区红点为各省级行政区的行政中心驻地虚线面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际统治区域分类行政区划一级行政区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时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数量34人口最少:680,000(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多:115,210,000(广东省)面积最小:32.9平方公里(澳门特别行政区)[1]最大:1,664,897平方公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本级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级地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类型
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省级行政区直辖市
省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地级市
自治州
地区盟(内蒙古)
县级行政区市辖区
县级市
县旗(内蒙古)
自治县自治旗(内蒙古)
林区
特区
乡级行政区镇
乡苏木(内蒙古)
民族乡民族苏木(内蒙古)
街道
县辖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一级行政区划)
社区:居民委员会(属城市居民自治组织)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嘎查:牧民委员会(内蒙古)(属村民自治组织)
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党政机关级别特殊的行政区副省级市
直辖市、副省级市的市辖区
直辖市、副省级市、“直筒子市”的街道办事处
直辖市的镇、乡
法律术语省、县、乡三级制
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其他术语地理大区、经济区
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开发区、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省会、首府
省直管县(扩权强县)经济发达镇(强镇扩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计划单列的副省级单位)“师市合一”、“团镇合一”
历史:清朝 → 中华民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查论编
省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划单位(即一级行政区)。目前,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每个省级行政区都有各自的简称。在195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划为大行政区。
历史沿革[编辑]
这个部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区划沿革[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与国民政府设置的行政区划体系类似但有所区别。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行政区划分为大区级、省级、专区级、县级、乡级五级行政区划,共设置大行政区5个,以及由大行政区管辖的30个省、12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5个行署区、1个地方、1个地区[3](华北地区各省、直辖市及内蒙古自治区归中央人民政府直管)。
1950年1月,政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13条规定:“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此后,地级行政区有多次演变。1950年12月,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3],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3]。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4]。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全国范围内的调整行政区划,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组建安徽省、四川省[3]。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组建江苏省[3]。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3]。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3]。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省辖市[3]。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3]。总计6个行政区,各行政区合计下辖30个省、1个自治区、14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3]。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3]。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3];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3]。总计26个省、1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销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正式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3]
1958年,开始推广人民公社,乡、镇被逐渐废除[5]。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3]至此全国分为22个省、4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3]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八二宪法,废除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5]。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3]。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6]。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3][7][8]。至此,共计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
查论编中国共产党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及以上或直辖行政区变动 变动情况已撤销6 大行政区
华北行政区 (1948–1954)
东北行政区 (1949–1954)
华东行政区 (1949–1954)
中南行政区 (1949–1954)
西北行政区 (1949–1954)
西南行政区 (1949–1954)
撤销后复设2 直辖市
天津市 (1949–1958; 1967–) (1958-1967属河北省省辖市)
重庆市 (1949–1954; 1997–) (1954-1997属四川省省辖市)
已撤销11 直辖市
沈阳市 (1949–1954)
鞍山市 (1949–1954)
抚顺市 (1949–1954)
本溪市 (1949–1954)
南京市 (1949–1952)
武汉市 (1949–1954)
西安市 (1949–1954)
广州市 (1949–1954)
旅大市 (1950–1954)
哈尔滨市 (1953–1954)
长春市 (1953–1954)
已撤销14 省东北区
辽北省 (1945–1949)
合江省 (1945–1949)
安东省 (1945–1949)
嫩江省 (1945–1949)
松江省 (1945–1954)
绥宁省 (1945–1947)
吉江省 (1946)
吉辽省 (1946)
兴安省 (1946–1947)
辽南省 (1946–1948)
黑嫩省 (1947)
牡丹江省 (1947–1948)
辽东省 (1949–1954)
辽西省 (1949–1954)
华北区
绥远省 (1949–1954)
察哈尔省 (1945-1946; 1949–1952)
热河省 (1945–1955)
平原省 (1949–1952)
西南区西康省 (1950–1955)已撤销11 省级行署区
旅大行署区 (1949–1950)
陕南行政区 (1948–1951)
陕北行政区 (1949–1950)
苏北行政区 (1949–1952)
苏南行政区 (1949–1952)
皖北行政区 (1949–1952)
皖南行政区 (1949–1952)
川东行政区 (1950–1952)
川南行政区 (1950–1952)
川西行政区 (1950–1952)
川北行政区 (1950–1952)
已撤销直辖1 地区
昌都地区 (1950–1955)
调整组建5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政府 (1947–1949) →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省 (1950–1958) → 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196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省 (1949–1954) → 甘肃省银川专区 (1954–1958) →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省 (1949–195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地方 (1950–1965) → 西藏自治区
新设置3 省级行政区
广东省琼崖专区 (1949–1950) → 广东省海南行政区 (1950–1988) → 海南省
香港(英) (1841–1997) →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葡) (1557–1999) → 澳门特别行政区
曾拟设1 省级行政区
三峡省 (1984)
收录标准:194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整的省级以上行政区(括注变动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东北、华北解放区设置的省份。注:加下划线者是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划下的省级行政区;斜体者为其他国家的海外领土或殖民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列表
区划索引:单位(代码):省级(史)>(副省级)>地级>县级:京|津|冀|晋|内蒙古|辽|吉|黑|沪|苏|浙|皖|闽|赣|鲁|豫|鄂|湘|粤|桂|琼|渝|川|贵|云|藏|陕|甘|青|宁|新|港|澳|台
1949年
1950年
1952年
1954年
1955年
1966年
1968年
1979年
大行政区 (1949-1954)
省级行政区列表[编辑]
代码[a]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b]
地理大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
地理大区
11
北京市
京
通州区
华北
43
湖南省
湘
长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津
河西区
44
广东省[c]
粤
广州市
13
河北省
冀
石家庄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南宁市
14
山西省
晋
太原市
46
海南省[c][d]
琼
海口市
1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内蒙[11]
呼和浩特市
50
重庆市
渝
渝中区
西南
21
辽宁省
辽
沈阳市
东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吉
长春市
52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3
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市
53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31
上海市
沪
黄浦区
华东
54
西藏自治区[e]
藏
拉萨市
32
江苏省
苏
南京市
61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浙
杭州市
62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34
安徽省
皖
合肥市
63
青海省
青
西宁市
35
福建省[c]
闽
福州市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
银川市
36
江西省
赣
南昌市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乌鲁木齐市
37
山东省
鲁
济南市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
中南
41
河南省
豫
郑州市
中南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
42
湖北省
鄂
武汉市
71
台湾省[c]
台
台北市
华东
^ 本表对省级行政区的排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执行[9][10]。
^ 省政府驻地惯称省会,自治区政府驻地惯称首府。
^ 3.0 3.1 3.2 3.3 台湾省绝大部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除外),福建省的金门、马祖、乌坵,广东省的东沙群岛以及海南省的太平岛、中洲礁现由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台湾省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双重控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有台湾特别行政区构想。参阅台海现状、两岸问题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 海南省部分区域现由中华民国、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实际控制,参阅南海诸岛。
^ 西藏自治区部分区域现由印度、不丹实际控制,参阅中印边界问题、中不边界争议。
记忆口诀[编辑]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曾把中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成一首七言诗,以便记忆:[12]
两湖两广两河山(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
五江云贵福吉安(江苏、浙江、江西、黑龙江、新疆、云南、贵州、福建、吉林、安徽)
四西二宁青甘陕(四川、西藏、宁夏、辽宁、青海、甘肃、陕西)
还有内台北上天(内蒙古、台湾、北京、上海和天津)
当时重庆市及海南省尚未建立,分别属于四川省及广东省;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尚未回归,分别为英属香港与葡属澳门。1988年海南建省及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后,最后一句可以变为:
台海重内北上天(台湾、海南、重庆、内蒙古、北京、上海和天津)
行政区图[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示意图(包含未实际统治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及领土纠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 广州市浙江省 杭州市湖北省 武汉市四川省 成都市江苏省 南京市辽宁省 沈阳市湖南省 长沙市河北省 石家庄市河南省 郑州市山东省 济南市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吉林省 长春市陕西省 西安市福建省 福州市安徽省 合肥市江西省 南昌市云南省 昆明市山西省 太原市贵州省 贵阳市甘肃省 兰州市青海省 西宁市海南省 海口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台北市class=notpageim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会或首府位置图
图例: 首都 直辖市 东部 南部 西部 北部 中部 特别行政区 未实际统治地区
参考文献[编辑]
^ Macao in Figures.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2016 [2018-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5).
^ Archived copy 6-1 自然资源划 [6-1 Overview of natural resources]. Xinjiang Bureau of Statistics. [19 December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22) (中文).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蒋建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料手册.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中文(简体)). 使用|accessdate=需要含有|url=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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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5.1 新华网. 中国的行政区划——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单位.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09-04-17 [2024-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0) (中文(简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97年). 中国政府网. [2007-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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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潮 陈洪玲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 中国地图出版社. 2003-10-1. ISBN 9787503131844. 请检查|date=中的日期值 (帮助)
^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19-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1).
^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19-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1).
^ 内蒙古历史. 人民网. [2020年1月1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年9月29日).
^ 中国市县地名知识知多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津市规划局,2011年3月30日
查论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首都:北京市23 省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1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1
海南省1 2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1
5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直辖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2 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注1:台湾省绝大部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除外),福建省的金门、马祖、乌坵,广东省的东沙群岛以及海南省的太平岛、中洲礁现由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台湾省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双重控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有台湾特别行政区构想。参阅台海现状、两岸问题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注2:海南省部分区域现由中华民国、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实际控制,参阅南海诸岛。注3:西藏自治区部分区域现由印度、不丹实际控制,参阅中印边界问题、中不边界争议。注4:本模板行政区划参考中国政府网2005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省级以上行政区变动、地级以上行政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领导人。区划索引:单位(代码):省级(史)>(副省级)>地级>县级:京|津|冀|晋|内蒙古|辽|吉|黑|沪|苏|浙|皖|闽|赣|鲁|豫|鄂|湘|粤|桂|琼|渝|川|贵|云|藏|陕|甘|青|宁|新|港|澳|台
查论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数据地理
海拔
最高峰
面积
人口
总量
密度
总和生育率
性别比例
预期寿命
政治区划
面积
地级
县级
乡级
官员
省级领导人
现任党委书记
现任行政首长
现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现任政协主席
现任党委专职副书记
司法
法院
检察院
羁押场所
经济
GDP(人均)
税收额
人类发展指数(HDI)
发展与民生指数
建筑
最高建筑物
科技
发展与民生指数
教育
文盲率
高等学校
人类发展指数(HDI)
发展与民生指数
卫生
预期寿命
人类发展指数(HDI)
发展与民生指数